证据不充分,能定罪吗?——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前言】一切刑事案件,包括毒品犯罪在内,都涉及证据的证明过程。只有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实事求是,才有可能将一个人从无罪的公民转化成有罪的罪犯。因此,要是国家公权力想要剥夺个人的权利,就必须拿出正当理由,拿出充分的合法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确保证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既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约束,也是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个人权利的有力保护。当案件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又或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充分的合法证据,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不能契合,法官就理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情介绍】(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562号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15时许,桥头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桥头镇桥光大道365假日酒店8005房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即组织人员对该房进行搜查,房内有被告人陈某以及失足女宋某,后在被告人陈某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搜出一个透明玻璃瓶,内有冰毒4.97克、两根吸管,在垃圾桶里面发现被告人陈某藏匿的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净重79.23克。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现场勘验材料,白色晶体等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达8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有异议,提出在垃圾桶搜出的79.23克毒品是宋某的辩解意见(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无罪。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无法确定垃圾桶里搜出的毒品(净重23克)是被告人陈某所有;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垃圾桶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理由有如下几点:
-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所有;
- 公诉机关未提供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鉴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证据进行佐证;
-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直予以否认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
- 无法排除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辩护意见;宋某有吸毒史;宋某先进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
- 无法排出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公诉机关并未提供失足女宋某开放前房间清洁情况的证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情况。
- 已有证据证实陈某持有挎包内甲基苯丙胺97克,未达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判定标准(10克);
在上述案件当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垃圾桶搜出的毒品(净重79.23克,已超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定标准)属于陈某,因此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做出了无罪判决。
本案是疑罪从无的经典案例,其体现了现代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三大核心原则之一——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出自古罗马著名格言:“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这句古老的格言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两个要求中的其一:认定任何犯罪事实,要看证据,除了证据,不要看别的。(删掉)第二个要求,是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标准量。正如上述案件,在无法证明垃圾桶里的毒品属于陈某的前提下,他挎包内的4.97克冰毒并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的最低证明标准,因此无罪。
【结语】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约束国家公权力有效的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没有经过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足够证明力是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切入点。若在质证过程中发现了公诉机关的证据漏洞,不仅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是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