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毒品犯罪分子立功认定与量刑问题

现今毒品犯罪成为危害社会的重要犯罪之一,作为毒品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减轻刑罚,争取立功表现,获得从宽处理,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他毒品犯罪同案犯的犯罪信息。但认定毒品犯罪案件的立功,除了要遵守一般刑事案件认定立功的基本原则,还要考虑毒品犯罪的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行为的犯罪分子,往往以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不足以从轻处罚为由对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理解为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对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样掌握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助于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达到更好的审判效果。

附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

  • 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对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集  第027号

  • 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 第249号

  • 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论处;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在逃下家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下家处取回的数量巨大的海洛因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下家的住处和活动情况,是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数量巨大的毒品,应认定为重大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集 第373号

  • 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2集 第414号

  • 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5集 第438号

  • 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7集 第539号

  • 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集 第753号

  • 胡俊波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不应认定为立功;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分局“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7集 第801号

  • 康文清贩卖毒品案——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不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5集 第539号

  • 李梦杰、刘辉贩卖毒品案——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 第1035号

  • 朱莎菲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同案犯未被作为犯罪处理的,但人民法院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认定被协助抓或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认定被告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 第1036号

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什么?

新精神活性物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当前,新精神活性物质迅速蔓延,已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此次我国列管的U-47700的药效约是吗啡的7.5倍;今年3月份我国列管的卡芬太尼的药效为吗啡的10000倍,成人的致死量约为2毫克。据报道,近年来欧美国家已报告发生过上百起因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致死案例。
随着国际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新精神活性物质也不断出现新的特点:一是新结构的非管制品种不断出现;二是交易方式多样,走私渠道更加隐蔽;三是国内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案例开始增多。
 据悉,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 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1-环己基-4-(1,2-二苯基乙基)哌嗪(MT-45)、4-甲氧基甲基苯丙胺(PMMA)和2-氨基-4-甲基-5-(4-甲基苯基)-4,5-二氢恶唑(4,4′-DMAR)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38种。对于国际社会较为关注的芬太尼类物质,目前我国已列管23种,远超联合国已列管的15种。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谢素光律师友情提示:任何涉毒的案件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想钻法律的漏洞的涉毒人员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会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制裁毒品案件,但是也不会不公正地处罚涉毒人员,因此,虽然要接受法律的裁判,但是也要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谢素光律师 咨询电话:13809889544

帮人捎带东西过海关,你可能面临死亡的危险!

尚律律师刑辩团队在总结近来的毒品犯罪案件中。

发现走私毒品,运输毒品案件中的被告人,常常会做自己不知情、被人陷害之类的自我辩解,有说不知道包里有毒品、有说不知道瓶子里有毒品、有说不知道船上有毒品、有说不知道车上有毒品、甚至有说不知道家里放着1.3吨的毒品。这些辩解往往因在扎实的证据面前而无法被法庭所认可。但是不排除一些真正无辜的人因不知情帮人捎带东西过海关,而在法庭上面临着无妄之灾。

去年曾有一个典型的案例:

两名中国人受朋友委托带两箱红酒回中国,正当他们在为这趟帮朋友点小忙,挣了点辛苦费(朋友给了3200块人民币的劳务费)而兴奋时,海关入境边检人员当场查出红酒中藏有毒品(液体含可卡因)!两人被浦东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立即拘捕并立案调查!(当场瘫倒在地~~)等待他们的很可能是死刑!(为了贪图一点小钱~~)

公开信息称,这两名华人旅客乘坐航班自巴西圣保罗出发在上海浦东机场入境,海关对他们托运的行李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其中2个行李箱内装有32瓶不同品牌的红酒。

这些红酒包装没有什么特别,但后经鉴定,液体含可卡因成分,重28.2千克。

经审讯嫌疑人吴某(女,25岁)称,她回国前一天,她们的朋友林某某委托将2个存有 "红酒"的行李箱携带入境。并支付了约500美元的"劳务费"。

吴某表示,当她被海关人员安检出毒品时,她简直是晴天霹雳!她根本不知道朋友托她带的竟然是这种东西,自己本想通过回国有偿带货弥补旅途费用,没想到却落成了毒犯。


法律实践中,知情与否是一个主观问题,而主观意识必须通过其客观行为的反映来判断。

如果仅仅依靠本人口供,那么全国至少有90%的涉毒犯罪嫌犯将被无罪释放。而用以反映其主观意识的客观行为,要根据合法的呈堂证据来证明,同时综合全案条理,形成证据链,在法官内心形成嫌疑人主观明知的确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客观行为是能证明当事人是否知情的: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简单结合案例说明,假如在上述案例中,将吴某收下的朋友给予的500美金算作“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那么吴某就会被认为是知情携带毒品过关,按照相应罪名可能判处死刑。

由此案例,尚律律师真诚在此提醒各位朋友,在海关、车站、航空港等地方,请勿随意帮人携带任何物品,以免惹祸上身。现实中如吴小姐这样的案列数不胜数,很多人因为解释不清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合租的人叫来朋友一起吸毒,我犯罪了吗?

深圳作为一个移民城市,有很多来深打拼的人员前期选择合租来减少生活成本。但是共同合租的人是否靠谱,却是一件看运气的事了。

深圳尚律律师近日整理统计后台的法律问题咨询,发现合租的年轻人时常遇见以下情况却不知道如何处理(现选一典型情况描述如下):

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来深圳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因为深圳房租很贵,通过网络找了一名女生合租。一开始两人相处很好,但是前段时间发现其房间内有奇怪塑料瓶装置,询问下她也说不清是什么东西,后来自己上网查询后才知道是冰壶(一种吸毒工具)。我推断她可能吸毒,就减少了交流。没想到她现在变本加厉,经常趁我上班,外出时间叫来朋友聚在客厅,房间一起吸毒。我想去报警,但是又怕被打击报复,只想这几个月快点过去,我好不再合租。但是又怕我这样涉嫌犯罪了。请问律师,我这样是犯罪吗?我该怎么办?

后台的咨询问题中,不乏这种合租室友吸毒,甚至容留他人吸毒的;还有房东出租房屋,没想到租给瘾君子的情况。深圳尚律律师在此结合刑法条文,统一回复一下。

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条文规定的即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结合到上文列举的实际情况中,该咨询者因为不是故意,且对合租的公共领域(客厅),他人私人领域(合租女孩的房间)无管理控制的权限,故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尚律律师还建议该咨询者做好自身保护工作,并及时报警,让警察来处理以避免不可控的结果发生。

新型毒品汇总!!!深圳谢素光律师提醒:年轻人千万不要尝试

去年,广东阳江市发生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让谢律师印象深刻。

广东阳江市海陵警方在海陵岛一高档公寓成功打掉一聚众吸毒窝点,抓获涉毒嫌疑人10人,现场缴获K粉、奶茶新型毒品共40.03克及吸毒工具一批。 “4个女的,7个男子分别坐在沙发、台面、床上,一边扭动一边兴奋,里面场面很混乱,我们冲进去,他们还不知道发生什么事。”阳江海陵岛派出所副所长陈积傍说。 经检验,11人中有10人尿检结果呈阳性。目前,嫌疑人曾某志、林某婷等2人被依法刑拘,嫌疑人李某珍、郑某昌等8人被依法行拘,案件进入法律程序。

让谢律师印象深刻的是其中的 新型毒品“奶茶”。据了解,这种看似平常喝茶的小包装茶叶,其实不是真的茶叶,而是一种“奶茶”新型毒品,味道非常的香,如果冲进饮料里面喝的话,完全感觉不出是毒品。 “如果是在校学生,很容易上当受骗。喝了之后就会出现兴奋幻觉,还会上瘾,危害跟冰毒差不多。” 谢素光提醒说“年轻人在外娱乐一定要小心有人突然使用自带的奶茶粉包冲泡饮料,千万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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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型毒品“奶茶”

 

新型毒品“奶茶粉”呈白色粉状末,用条状奶茶袋包装,主要成分是氯胺酮、MDMA等多种成分,遇水即溶。“饮毒”工具简单,不受条件限制。但该类新型毒品与“摇头丸”相似,效果持续时间长,对吸毒人员更具诱惑,容易传播。 一种看似奶茶,包装上标明“清新柠檬风味”“铁观音”“立顿奶茶”的饮品大家就要引起注意。

奶茶新奶茶 这种“奶茶”外观与普通小包装普通奶茶无异,但仔细观看,这些“奶茶”制作粗糙,上面没有基本成分和食用方法的说明。用手指捻摸,发现里面是均匀细致的粉末,而不是普通的茶叶,打开一包闻一下,有甜甜的味道。 这类毒品遇水即溶,即冲即饮,与各种饮品混合后,口味都不发生变化,甚至香味都相似。

此外还有其他几类毒品,小编应深圳谢素光律师要求,也在此展示给大家,希望广大青年朋友注意跳跳一、跳跳糖, 后劲很强,喝一次两天内大脑处于兴奋状态。2

二、0号胶囊——因多为男同关系中受方使用因此得名

使用后会对人体机能造成伤害,出现亢奋及幻听、幻视等现象,会使安全套使用率在男男性行为中大大降低,从而为性病艾滋病的传播提供了土壤。 1

三、红冰

“红冰”是最近两年国际上新出现的毒品类型,它采用新的工艺,提纯冰毒,其威力至少是普通冰毒的两三倍,也比冰毒更容易上瘾。吸毒者一旦染毒,便深陷毒瘾,而且用量持续增长,毒瘾很难戒掉。 3

四、浴盐

据悉,吸食这种叫“浴盐”的毒品后,会让人完全陷入幻觉状态,失去理智,并且将自己想想为超人,并且对其他人进行攻击。毒品浴盐是现今最厉害的毒品。前些年欧洲出现的“咬脸丧尸”吸毒者就是因为这个导致的。5五、黄皮

就是土制的海洛因,是海洛因的一种衍生物,跟海洛因在化学成份上没有区别。吸黄皮(“料子”)的人有一定地域性,主要集中在山西,陕西,内蒙古一带。 6六、迷幻毒菇

迷幻蘑菇是一种天然植物,与普通菇相比,迷幻蘑菇的茎粗,顶部亦尖长及细小。食用这种蘑菇能改变人的性格,使人变的更具有开放性,至少可以持续一年。
开兴七、开心果

“开心果”可不是零食,而是比一种摇头丸还厉害的新型毒品,其毒性和危害性比“摇头丸”更甚。 alabu八、阿拉伯茶

“阿拉伯茶”新鲜的时候就像苋菜,但与苋菜有一个区别就是它的茎都是红的,叶子比苋菜更显得苗条一点,而在晒干之后,“阿拉伯茶”看上去就与茶叶非常像,很有迷惑性,但口感苦涩。

上述这些新型毒品迷惑性很强,毒品效果持续时间较长,对吸毒人员极具诱惑力。深圳毒品辩护律师再次提醒: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遇到陌生人提供此类饮品,零食要仔细查看,加强防范,不要误食误用。更不要为陌生人携带、传递可疑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