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公安机关对处所进行搜查时,在搜查的同时往往需要做搜查笔录,以确保搜查的过程合法进行。但搜查笔录的记录也会存在错误,例如:搜查笔录记录的起始时间早于案发时间。案件尚未发生公安机关怎么可能进行搜查?因此,需要对搜查笔录是否存在笔误进行认定。崇光刑辩小编将对该问题做分析,供大家参考。

搜查笔录记录的起始时间早于案发时间,被告人提出异议时,理论上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有被告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捺印,能够确认搜查证已在搜查前当场出示。虽然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记录的起始时间早于案发时间,但对案发时间及搜查时间,侦查人员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都能证明具体准确的时间,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的起始时间应为笔误,并且对从被告人住处查获的毒品,被告人并无异议。

同时,破案经过对查获毒品的位置、包装、颜色、数量等特征有清楚的记载,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照片与破案经过对毒品的描述相一致,能够认定所查获的毒品属于被告人所有。鉴于此,无需对搜查进行进一步的查证,直接裁定驳回上诉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于定罪量刑的物证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如果物证是无证搜查所获得的,将会严重影响法院对物证关联性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证据的采信和案件事实的认定,法院对此不能不高度谨慎。

侦查人员是否为无证搜查,应由侦查人员来回应,并应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进行解释和说明,法院作为居中的审判机构不应代替侦查人员回答这个问题。只有在侦查人员的解释和说明的基础上,综合案件的证据,才能对该物证进行判断和认定。

如果侦查人员是无证搜查,那么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是否为法律允许的无证搜查抑或是违法的无证搜查。如果是违法无证搜查获得的物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小结】以上就是崇光刑辩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搜查笔录存在错误的两种认定方法。感谢大家阅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崇光刑辩团队专业律师。
谢素光律师
电话:13809889544
邮箱:sg0988@163.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05号
在这里,你可以随时在线咨询。
在这里,你可以找到专业、优质、负责的毒品辩护律师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