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制造毒品算不算是该法条的扩张解释?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中存在争议,理论界部分人认为所谓的“运输、走私、制造”都是有成年人带领的,或者是被成年人胁迫的。

 

  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二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能包括走私、运输毒品。因此,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运输毒品的,不能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提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制造毒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众多提及制造毒品罪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提及年龄问题,具体原因未知。

 

  但是,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制造一般都是伴随着贩卖,司法实践中就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自己制造毒品然后贩卖,被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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