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那么,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行为人一定要具有“以牟利”为目的呢?对于这个问题,接下来在下文就为您详细介绍。

 

  贩卖毒品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一点无异议,但问题是行为人需不需要把“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本罪的构成要素,从而成立目的犯。在大陆法系,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实现构成要件要求的特定的犯罪目的,可以将目的犯分为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断绝的结果犯的特点在于,行为人的特定犯罪目的,是作为行为人行为本身或附随的现象,由犯罪构成的行为本身实现,不需要其他新的行为。而短缩的二行为犯,其故意以内的目的需要实施一定的客观行为,但要使日犯的目的的充分实现,还需要行为人进一步实施新的行为。

 

  真正的目的犯的犯罪目的仅限于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犯罪目的,断绝的结果犯的犯罪目的不是纯正意义上的犯罪目的,而是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但其仍旧存在于目的犯之中,是行为人构成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基础。而目的犯之目的,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超出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最终结果,若缺乏此要素,则目的犯不成立。而且目的犯之目的与直接故意因素之内的目的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目的实现的必经阶段,而前者又是后者的心理动因,并且支配着故意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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