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意见就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具体有哪些措施呢?下面,就由尚律刑事律师团队为你解析本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4.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1.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2.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1.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对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2.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3.完善法庭质证规则。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4.完善法庭辩论规则,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辩论权。
5.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效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1.强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2.强化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质证权。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
3.强化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4.强化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1.健全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 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2.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面向未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有效减少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建议。
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