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贩卖毒品的上下家应当如何准确适用死刑,尤其是应当对毒品上家还是下家判处死刑,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武汉会议纪要》,首次对贩卖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贩卖毒品上下家死刑适用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考量因素,同时,结合毒品数量和其他犯罪情节,对买卖同宗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对于贩卖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应当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具体把握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武汉会议纪要》提出,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各种考量因素,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就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也是考虑到这种情况下,涉案毒品的总量没有增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没有明显增大,故而有必要在死刑适用问题上严格把握。

 

  第二,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适用死刑。《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贩卖毒品的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实际上就是要求对上下家进一步区分其罪行严重程度,综合考虑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实现罚当其罪,确保准确适用死刑。正是从该原则出发,《武汉会议纪要》同时规定,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如果上下家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同时判处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是可以依法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的。

 

  关于对贩卖毒品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的主要考量因素,《武汉会议纪要》也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犯罪情节恶劣程度。主要是指上下家的贩毒数量、次数及贩卖对象范围等,如有无多次、大量、向多人贩卖情节,上下家哪一个的贩毒数量和次数更多,上家除下家之外有无其他贩卖对象,下家除上家之外有无其他购毒渠道等。

 

  第二,在毒品交易中的主动性、主导性。主要是指在犯罪的发起、推动环节中谁起更主要的作用,如是下家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还是上家掌握毒品来源、积极联络销售;上家是持毒待售,还是根据下家的购毒要求向他人寻购毒品;在具体的交易中,是提供毒品来源的上家还是提供销售渠道的下家,对促成交易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

 

  第三,犯罪行为的现实危害。主要是指毒品是否大量售出、广泛流入社会,是否存在跨地域长途贩运,导致毒品从毒源地向外扩散等情节。

 

  第四,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上下家有无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否属于毒枭、职业毒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及其年龄、性别、从事毒品犯罪时间长短等。

 

  对于买卖同宗毒品上下家,其贩毒数量、次数及贩卖对象范围等犯罪情节基本相同,在决定死刑适用时,则主要从其他犯罪情节入手,综合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加以考虑。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基础性情节,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也有所不同,在死刑适用的总体原则上亦应体现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