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二次贩毒被抓了,还能适用缓刑吗
案例一
甲在其登记入住的商务宾203房间内,与吸毒人员乙、丙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经线人举报,民警在宾馆房间将甲乙丙三人挡获,现场扣押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经现场检测,甲乙丙三人的尿液结果呈阳性。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红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二
甲通过朋友乙将一个零包毒品疑似物在天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丙时,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缴获甲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O.82克)和获取的毒资人民币400元以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经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甲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年前刑满释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被告人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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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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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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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我自制的毒品被认定为废液、废料,会被怎么处罚?
我们知道制作、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罪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那么在实际辩护中,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这往往关乎到犯罪嫌疑人的刑期甚至生死问题,所以此篇文章笔者围绕着法律法规阐述怎样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是制作毒品犯罪的未遂。
《大连会议纪要》规定了三种制毒行为类型:一是,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的行为;二是,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三是,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同时规定,”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以上述三种制毒行为为例,制造毒品罪(未遂)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不能犯的未遂,即行为人采用的制毒原料或者制毒方法、制毒工艺客观上无法制造出毒品;二是能犯的未遂,即行为人采用的制毒原料或者制毒方法、制毒工艺,客观上能够制造出毒品,只是因为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
此外,何谓“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大连会议纪要》未加以明确规定。如何理解”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是认定制造毒品罪(未遂)形态的关键。就此,我们可以参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纪要)关于毒品废液、废料的规定,”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因此,”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当是在色泽、成分、味道、质量以及成瘾性方面,初步符合刑法规制的毒品样态,即基本具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基本特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五)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毒品数量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毒品数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有其他犯罪情节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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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二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二千克,咖啡因十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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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超过或者少于上述各档次数量标准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2)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每增加十克增加九个月刑期;十四克以上不满二十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克以上不满十四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克以下的,每减少二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3)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十克以下的,每减少二十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4)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千克以上不满七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千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千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5)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的,每增加十九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三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十千克以上不满三十五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十千克以下的,每减少五千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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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
(2)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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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30%~50%:
(1)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参与毒品犯罪的;
(2)受雇运输毒品的;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4)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如何使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才不构成犯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朋友来我家嗑药,我竟然被抓了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喝了止咳水上瘾,止咳水是毒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4月3日发布《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国家从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提供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而管制类的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两种,因此那作为第二类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摇头水、止咳水)在2015年5月1日以后就属于毒品了。
行为人大量贩卖上述止咳水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了,在5月1日之后的有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理了,当然如果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理,也不要机械的适用法律,首先要考察行为人主观是当做止咳功能药水在经营还是当做精神成瘾药水提供给吸毒分子,毕竟它的主要功能是药品,不可以扩大打击;其次即便认定贩卖毒品罪,还要考察犯罪情节程度,从数量以及危害结果分析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如果数量不多,也可以不入罪;最后即便入罪,在量刑方面也应当有所保守。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 安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发布:2015-05-18 实施:2015-…
2019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标准
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
-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标准是种植罂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数量标准,而对于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标准只规定了 “数量较大”。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中,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各不相同,相当复杂,也难以在法律中都规定具体数量。
-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过去曾因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铲除过,也包括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又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构成犯罪。
- “抗拒铲除的”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使用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法拒不铲除的。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刑规定: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收获前自动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 “收获”是指收获毒品,例如对罂粟进行割浆等。
- “自动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主动进行铲除,而不是在执法人员的强制下铲除。
- “可以免除处罚”是指对自动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人, 一般可免除处罚,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很严重,确需处罚的,也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处罚。
-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在铲除后利用被铲除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
啥叫毒品原植物?种得很少也算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吗?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杀人、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