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辨析与认定

从实体刑法理论上讲,非法持有毒品是运输毒品的必然牵连行为。

既然要运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必然要持有毒品。

而犯罪分子一旦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时,往往拒不承认自己是运输毒品,目的是避重就轻,逃避法律的严厉惩罚。虽然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性。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上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

而运输毒品罪所要求的运输行为是“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从主观上看: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通常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为供自己吸食而持有,没有买卖交易意识。

而运输的毒品的行为人:通常是以毒品交易为前提进行运输。

 


简单来说就是:

毒品有没有在一定区域中流通,最终会不会流入毒品消费市场或会不会在不特定人员中扩散,从而得不到控制。

 

如果仅仅为自己吸食或者为他人购买而将毒品从A地转移到B地,此毒品不会流入毒品市场,也不会在不特定人员中扩散,则应当认定为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能简单认定为是运输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