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代卖毒品行为的区分点

摘要:居间介绍人往往与贩卖毒品或买卖毒品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从构成要件来看,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代购毒品区别最大的地方在于:是否以牟利作为构成要件,居间介绍中,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而在代卖毒品中,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构成代卖毒品罪的重要构成要素。

 

 

  • 行为方式不同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主要是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因此,居间介绍者通常不会直接持有毒品。

代购代卖毒品是代理购毒者购买毒品或者代理贩毒者出售毒品。由行为方式决定,代购代卖者必然直接持有毒品,而且往往伴随着帮助运输毒品的行为。

 

 

  • 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居间介绍者为贩毒者和购毒者提供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居间介绍者不是一方交易主体,而是中间人。

代购代卖毒品的,代购者或者代卖者起到的是交易一方代理人的作用,是实际参与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

 

 

  • 是否牟利对其行为性质的影响不同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牟利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居间介绍者获取的利益是其居间行为的报酬,而不是买卖毒品的利润。居间介绍者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是因为其与贩卖毒品者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是因为其从居间行为中获利。

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是否牟利,则影响到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代购者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没有从中牟利,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同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贩毒者、购毒者之间此前并无直接联系,通常是由居间介绍者介绍认识或者帮助联络。

代购代卖毒品的,如果是代购者或者代卖者向委托者指定的人去购买或者贩卖毒品,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可能存在联系;但如果是代购者或者代卖者主动为委托者寻找毒品来源或者联系毒品销售渠道,实际的购毒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可能亦无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