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二次贩毒被抓了,还能适用缓刑吗

案例一

       甲在其登记入住的商务宾203房间内,与吸毒人员乙、丙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经线人举报,民警在宾馆房间将甲乙丙三人挡获,现场扣押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经现场检测,甲乙丙三人的尿液结果呈阳性。

       判决结果:被告人马红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转移毒品案例二

       甲通过朋友乙将一个零包毒品疑似物在天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丙时,被布控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缴获甲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O.82克)和获取的毒资人民币400元以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经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甲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年前刑满释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被告人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1. 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2. 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

  3. 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