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在海关就被抓了会怎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毒品未遂跟既遂的区分标准众说纷芸,没有定性标准。但是,一些毒品犯罪涉及到的数额巨大的,有可能判处死刑,对人的生命权有影响时,未遂跟既遂的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有了对走私毒品的既遂未遂标准就可以解决很多的司法难题。

走私的定义

        走私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毒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方式

  • 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 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 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 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 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走私毒品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用张明楷老师的话来说就是:“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犯罪是因为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才受到处罚:既遂犯是因为行为侵害了法益而受到处罚,未遂犯是因为行为具有了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受到处罚。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简单来说,行为人持有毒品准备过海关,即使还没过海关就被抓捕,也算是走私毒品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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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主任律师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电话:13809889544

邮箱:sls01@shanglaw.net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中心城正中时代广场B座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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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毒品共同犯罪

毒品犯罪一直是扰乱社会稳定秩序的一大毒瘤,尽管国家对可能提炼出毒品的化学物质管控越来越严格,但制毒分子还是能通过各种手段制造毒品,随着新型毒品的出现,吸毒分子的毒瘾越来越来大,毒品需求越来越高,在毒品犯罪中,很少有单独的一人,包揽整个制毒、运输、贩卖的过程,大部分时候,都是相互合作,因此,这篇文章对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问题做出分析,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数人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在一起参加实施犯罪。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什么是同时犯

        同时犯是数个犯罪人同时侵犯同一客体,而彼此主观上并无共同联络的犯罪。一般有三种情况:

  • 数个犯罪人同时故意侵害同一客体,但无共同犯意联系;

  • 共同侵害同一客体,但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过失;

  • 数人共同过失犯罪。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和同时犯的区别

  • 主观上是不是故意犯罪

  • 行为人的故意犯罪是不是共同联络的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

认定毒品犯罪的共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认定:

  • 主观上: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因运输毒品是要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如果被告人所运送的目的地不一,在客观行为上也就难以相互配合、协作,就难以形成共同行为了。通常进行毒品交易前,都会互换买卖交易信息,进行其他的准备后才实际交易。认定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准备阶段共同犯罪人有谋划或者计划,即进行简单或者详细的分工合作、赃款分配问题。

  • 毒品目的地:如果共同犯罪人是为了一起完成同一个毒品交易,那么毒品即使不是从同一个地方流出,最后的目的地也会是最关键的证明线索。比如运输毒品是要把毒品从甲地运到乙地,如果被告人所运送的目的地不一,何来的共同犯罪?

  • 运输时有没有互相照顾:运输毒品时一般都是通过长途运输,客观行为人需要以相互配合、协作的方式相互帮助,自然而然就形成共同行为了。在实际审判中,如果行为人甲和乙一起运输毒品,如果路费、餐费等都是各出各的,不认定为是共同犯罪,以各自的毒品分别量刑,因为两人并没有起到互相帮助共同合作的作用。

  • 获取报酬:毒品交易完成后,是以各自所拿的毒品数量来拿各自的钱,还是一人拿钱共同分赃,不同的报酬领取方式也看的出是不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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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主任律师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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