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宋某在福州市贩卖10克甲基苯丙胺给谢某。同年5月,宋某通过邮寄及自己携带的方式,向广东汕头男子“阿泰”购买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13日,宋某收取“阿泰”寄送的装有毒品的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快件中缴获甲基苯丙胺6包重998克,从宋某暂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重132克。

 

一审判处死刑,宋某不服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

 

毒品数量有误,二审改判死缓

 

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宋某领取的包裹中查获6袋毒品,扣押清单体现净重共998克,但抓捕、称重录像体现,在茶盘下查获的其中的一袋毒品二次称重,所报毛重均轻于扣押清单中对应编号毒品的净重。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录像所报毛重180克计算,扣减6袋毒品中外包装的最大重量20克,以净重160克认定从茶盘下查获的对应编号2、净重为194克的毒品。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32克。原判认定数量有误,予以纠正。

 

宋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综观上诉人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5年6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应如何定性?

 

本案出现了扣押清单上与抓捕、称重录像所体现的的毒品净重不一致的情况,毒品案件中,对搜查、提取、扣押、称量、送检笔录等证据,应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质证。辩护律师更是要细心求证其真实、客观及一致性。

 

除了毒品数量有误外,本案定性也值得商榷。

 

本案中,只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明宋某购毒系为贩卖。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也规定,购毒者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认定宋某贩卖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小结】以上就是崇光刑辩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福建宋某贩毒死刑改判案分析。但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事实需要注意的辩护点也不尽一致,为了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与辩护律师沟通显得尤为关键。感谢大家阅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崇光刑辩团队专业律师。

 

谢素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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