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种情形:主观上认为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客观上只是转移毒品,那么怎么法院会如何定罪处罚呢? 【案例】 A是贩卖毒品者。A请B将毒品运给甲地的C藏匿,以逃避查处。但A对B谎称C是毒品的购买者。B基于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实施了转移毒品罪的行为。B的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何看待B的行为? 【分析】 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相并列,证明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有关联并且罪刑轻重和危害性应当跟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 B主观上认为自己在运输毒品,但是客观上没有作出运输毒品的行为,即使成立运输毒品罪,也只能作为运输毒品的未遂。 B的客观行为产生了转移毒品罪的效果。只有主观故意,没有对应的客观方面(行为、结果等),充其量成立基于主观认识的未遂犯。所以,B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犯。 如果缺乏某罪要求的主观故意,即使客观行为满足该罪的要求,也不能构成该罪的未遂犯,更不成立该罪的既遂犯。 所以由于B主观欠缺转移毒品罪的故意,尽管B的行为产生了帮助A转移毒品的实际效果,但该效果应归于B的过失行为所致,过失行为不能构成转移毒品罪的故意犯。 Post navigationPreviousPrevious post: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NextNext post:《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