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刑事案件,关乎人身自由,辩护律师在其中起到不可缺失的作用,本文分为五个方面,阐述侦查阶段我们可以如何使用合法的权利保护自己?

我们首先应当清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权利?

  • 核对校验笔录的权利。

  • 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

  • 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

  • 拒绝回答的权利: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 辩解的权利:具有提出无罪、罪轻辩解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也可以作出无罪、罪轻的辩解。

  • 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

  • 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了解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在接受讯问时,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 当嫌疑人为少数民族,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告知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 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第二,对于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跟律师都要清楚了解。

       犯罪嫌疑人分法定犯和自然犯,自然犯是传统类型犯罪,即使不说大家都知道那是犯罪行为,比如故意杀人。但是法定犯通常不认为自己是犯罪,比如:只是在自家屋子里摆了个麻将台让别人来打麻将。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违法犯罪。

       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分析公安机关认定罪名是否正确。

 

第三,能不能变更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监视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第四,律师要把握、找准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证据

  • 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 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最重要的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程序违法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 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有没有时间错误、程序错误。

  • 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 讯问地点,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羁押讯问的要求,即: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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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主任律师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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