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阐述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会可能触犯的法律行为,以此作为借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案例

       甲在某路开了一家饭店——“甲家饭店”,主要给长途运输的大货车司机供应饭菜,饭菜并不美味可口,但是常有人光顾,周围几间店却门可罗雀,让人生疑,开了几个月后饭店被缉毒警察锁定,警察怀疑甲利用饭店伪装进行贩毒。不久,司机乙在第四次吸食毒品后驾车撞死了两人,撞伤了一人,道路护栏被撞坏,乙的尿检呈阳性,警方顺藤摸瓜抓获了贩毒分子甲。此后,乙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一,甲构成什么罪?

       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甲在被抓获前已有过多次的贩毒行为,应当以多次贩毒的数额来计算总量。

 

二,司机乙买毒吸食构不构成犯罪?要承担什么责任?

        吸食毒品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三,吸食毒品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 

        不构成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吸食毒品后驾车,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及驾驶机动车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吸毒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发现属于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驾驶证申请。

 

五,乙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在主观方面,乙仅认识到交通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性,该认识是不确定的,且轻信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是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的从客观行为人手分析醉驾者主观心态的认定方法对判断毒驾者的主观心态也有较强的参照意义。即,毒驾者明知发生了第一次碰撞,仍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毒驾者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本案中乙已经有了三次吸食毒品的前科,通常知道吸毒兴奋之后会产生疲劳感,其仍驾驶车辆,与一般疲劳驾驶者的主观心态类似,轻信凭借自己的驾驶能力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系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从处理效果看,认定乙构成交通肇事罪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实践需要分析,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威胁甚于酒驾,特别是吸毒者产生幻觉或者意识障碍时,往往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毒驾犯罪应当从严打击。但从刑法的附属性分析,刑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谨慎和谦抑的精神,不能仅因毒驾后果严重就客观归罪,不加区分地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乙毒驾造成了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公共财物受损,后果很严重,影响很恶劣,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结合上述分析,张某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意志上持反对、否定态度,其罪过形式系过失,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平衡。此外,乙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本案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更合理。


end

谢素光主任律师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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