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清楚、不确定自己是否有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当受到刑法怎样的处罚,此篇文章将告诉你。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列举出几个常见的毒品犯罪罪名,供大家参考。

 

常见情况一

       甲为吸毒分子,某日甲在某路口与乙完成毒品交易后被缉毒警察抓获,此后,缉毒警察在甲家中搜出其余的甲基苯丙胺颗粒。

疑问与解答

       1.在家中搜出来的这批甲基苯丙胺颗粒,如果数量很小,被告人能不能自辨称只是供自己吸食,没有贩卖的想法,不能加入量刑中?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是在家中搜出来的这批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未遂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当家中藏匿的毒品数额较大时,对这部分毒品以什么罪名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且毒品数额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时,应当认定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定罪处罚。

 

常见情况二

        甲帮助同居朋友乙从丙处购买毒品,在回家的路上被缉毒警察抓获。

疑问与解答

        1.甲乙是为了贩卖毒品而从丙处购入。

        毫无疑问,甲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贩卖毒品罪不要求数额,毒品交易双方就毒品的种类、价格、数量、交易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磋商达成合意,并已经着手实施交易行为,即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本案中,甲、乙已经有了贩毒的准备,达到了既遂标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甲只是买毒只是让乙吸食,那么构不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当毒品数额较小时且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托购者、代购者没有侵犯到公共人身健康安全,不能构成犯罪!

         当毒品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较大的标准,且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对托购者、代购者定罪处罚。

        3.甲为乙带代购了0.2g甲基苯丙胺,回到家后只收了100块钱“友情价劳务费”,那么甲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扩展:刑法规定的毒品数额较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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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素光主任律师

        谢素光律师现任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律师、企业法律风险(高级)管理师、税务筹划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执业二十余年。曾担任(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深圳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法律风险委员会委员、市律协律所管理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市律协社区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法商管理研究会监事长、龙企两会副会长、龙岗区普法讲师团讲师、、FM991“法在身边”特邀嘉宾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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