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乙、丙三人想要共同运输冰毒赚一笔钱,三人约定好平分并且把毒品分别藏在后备箱里,跟橘子、腊肠等混着放。但是甲、乙两人想多赚点,于是对司机丙隐瞒了车后座还藏着10g海洛因的事实,当车开到某路口时遇到警察查车,甲乙丙三人当场被抓获,在车上搜出20g冰毒和10g海洛因。丙在公安机关调查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

【争议焦点】

       司机丙主观上只对运输20g冰毒持有故意的心态,但是客观上运输了20g冰毒和10g海洛因,那么他对运输的这20g冰毒和10g海洛因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法条规定】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额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第二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综合来说,20g冰毒(20g冰毒及10g海洛因)的量刑标准应当是在七年至十五年。

【辩护观点】

       1.丙在主观不知道甲、乙在车座上藏有10g海洛因,这10g海洛因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误运输的,对这10g海洛因不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不应当把这部分加进量刑里。

      2.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丙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在公安机关查车发现毒品对其进行抓捕时,丙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抗拒抓捕的反抗手段。讯问中也如实供述其所知道的全部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对自己运输了20g冰毒的行为流露出深切悔改之意,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

      4.丙是初次犯罪,是偶犯。在此次犯罪之前,丙从无受过任何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没有吸毒的前科,这次是因为被钱一时荼毒了心智,犯下了大错。

      因此,应该对丙在七年到十五年的量刑标准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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