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贩卖毒品 共同犯罪 居间介绍

 

远离毒品

一、什么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一)怎么定性居间介绍行为

         毒品犯罪中,买卖毒品双方通常是熟人,很大一部分的吸毒分子是因为在朋友聚会中染上的毒瘾,这个介于买毒者与卖毒者中间的服务行为,法律上称为居间介绍。居间介绍是很特殊的,它在前后的环节联系双方,为毒品交易行为人介绍交易对象,提供交易信息,促成毒品交易。

(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倒卖毒品的区别

  1. 倒卖毒品一定是处在卖方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贩毒者。但是居间介绍人只是处在中间位置,它很特别,既不是卖家,也不是买家,只是一个介绍人。

  2. 倒卖毒品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顾名思义是从上家手中拿货,再加价卖给下家从中牟利,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取差额利润的一种经济活动。但是居间介绍人不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甚至不是为了钱的。

  3. 倒卖毒品没有共同犯罪的问题,只是简单的买毒贩毒行为。但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

二、居间介绍但不从中牟利的情形构不构成犯罪

           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居间介绍人可能

(二)犯罪主体: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居间介绍人满足这个要求即是适格的犯罪主体。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居间介绍人能够促成交易顺利完成,必然是清楚的知悉自己的行为。退一步来说,居间介绍人没有想要故意贩卖毒品的意思,只是想完成一个介绍的行为,笔者认为,居间介绍人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了一个帮助的作用,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司法认定上,居间介绍者通常是在两人中起牵桥搭线的作用,虽然居间介绍者不是双方谁的代理人,但是于常理而言,对于买方来说,居间介绍人就是相当于是贩毒人的同伙。退一步来说,即使不能认定居间介绍人与贩毒分子共同犯罪行为,当居间介绍人所持有的毒品超过《刑法》所列举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标准,也同样存在犯罪事实。

毒品再犯

三、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共同犯罪数额的定性

        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

        被告人张某让被告人向某帮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用来贩卖,向某介绍张某从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在某如家酒店房间,张某与向某将购买甲基苯丙胺的7500元现金交于黄某。后被告人向某从黄某处拿到两大包约100克甲基苯丙胺后,在该酒店房间内交给被告人张某。当晚被告人张某、向某在该房间内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3大包及7小袋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共计141.84克,其中3大包净重分别为19.31克、68.80克、48.71克,7小袋共计5.02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图例:

        关于被告人向某对涉案毒品承担刑事责任数量的问题。我认为被告人向某应当对居间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和对查获的部分毒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居间介绍人,应系贩卖毒品的共犯,亦应当对此部分毒品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向某在被告人张某与黄某交易约100克甲基苯丙胺的过程中,起了介绍交易对象的作用,并帮助被告人张某接收毒品的行为,对促成毒品交易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可酌定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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