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高某因为一时的失足,染上了毒品,而欲摆脱也不能,过着痛不欲生的非人生活,整天依赖着毒品度日,毒品是他身上每天必须带的东西。2016年3月13号,公安民警在龙岗区设卡检查,挡获吸毒人员被告人高某,并从其身上搜出29.75克的甲基苯丙胺毒品。2016年4月3号高某被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6月9号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辩护思路】

  本网律师对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被告系因为自己的吸食毒品而持有的,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且被告人家境困难,儿子出生仅有几个月需要照顾。因此,我们提出了请罪辩护的意见。

  1.被告人自己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他人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2.本案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并未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3.被告人黄坤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高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

  5.被告人儿子出生仅仅几个月大,需要父亲的照顾。

 

  【裁判结果】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本网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高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非法持有毒品的情节较轻。最终仅判决被告人高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年的有期徒刑。

 

  【办案体会】

  在办理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即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于那些被查获的行为人,因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有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的罪名。相反,如果是确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查获的毒品持有人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的,则应认定为其他相关的毒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则帮助他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应认定为构成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应认定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括共犯),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2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他人转移、窝藏、隐匿毒品的,应认定为转移、窝藏毒品罪,而非持有毒品罪。

  3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只是供自己吸食的,由于刑法不认为是吸毒行为系犯罪,因此,一般不可定罪处罚。

  4 但是经查获毒品数量大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是以贩养吸的,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可见,是否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关键看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毒品持有人是否具有上述的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