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毒品、弹药

  2014年8月4日18时许,乐山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在市中区蟠龙苑XX幢X单元XX号出租房进行清查时,从张某挎包内搜出仿制手枪一支,子弹七发,毒品13包净重589.58克。2014年12月30日,检察院起诉指控张某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思路】张某盗窃毒品不应数罪并罚

  1、张某盗窃的毒品并持有的行为,在盗窃罪的评价中已经涵盖,不应再同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首先,张某主观上明知盗窃的是毒品,盗窃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后吸食。

  其次,认定为盗窃罪符合《会议纪要》的规定。

  2、张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相对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

  在本网谢素光律师的辩护下,张某没有被判处死缓,而是被法院判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