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一般不是独立存在的,往往伴随着其它毒品犯罪活动。因为行为人运输毒品并不是目的,与走私毒品的行为相同,其最终目的都是要通过贩卖毒品来获取利润,运输只不过是一种手段,或是毒品犯罪的一个阶段,所以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大部分国家将运输毒品的行为归入其他的毒品犯罪,如将其归入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中,予以惩治,而不是单独列为“运输毒品罪”。因此,在国外就没有必要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进行界定。

 

  我国是将运输毒品的行为单独作为一种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之中,而且历来是对运输毒品的行为,作为毒品犯罪中的重点予以打击, 1979年刑法中,即已规定对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予以惩处,已经明确将运输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并且作为行为选择性罪名而被置于同一条文中,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但是,对运输毒品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一致认识,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区域范围则限于我国国内。(2)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运输的。(3) 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4)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5) 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送,包括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或采取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运输行为,转移运送毒品的区域,应以国内的领域为限,而不包括进出境。(6)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

 

  依据我个人及本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由于现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的素质不尽一致,有很多的公检法人员对运输毒品的概念比较模糊,对于本罪定罪以及量刑的立法初衷及法律原则与司法精神不能全面而深刻的掌握,尤其是基层机关尤为突出。甚至又一次我在跟青岛中院刑庭的一位法官沟通案件时,该法官明确告诉我“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没有什么特殊的,直接按照贩卖来判,运输、贩卖有什么差别?”

  所以说,很多时候,基于各种原因,很多司法人员不会去客观的为被告人的切实利益着想,而律师的专业程度,在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