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2月21日,张某从他人手里购买三小包冰毒,自己吸食一包。12月22日,他接到吸毒人员李某想要买冰毒的电话,张某在电话里告诉李某,他还有两克毒品,每克150元。结果,二人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挎包内查扣毒品交易现金人民币300元,从李某身上查扣他刚刚购买的白色晶体状固体两小包。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检出毒品成份。

 

假毒品

      【分析】

      关于贩卖假毒品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是真毒品,而实际是属于假毒品并进行贩卖。此种情形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一种认识错误。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说这种认识错误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贩卖毒品故意并不影响,而且也不影响其在客观上实施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一种对象错误。此错误虽然不能使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既遂的效果,但其对于社会秩序还是有危害性的,对于人的人身权利的威胁也是存在的,只是尚未对其欲犯罪的客体造成实际的实际损害。此种情形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在处罚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案情即属于此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此种情形是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利用假毒品进行牟利活动,在客观上对对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使得对方在以为是真毒品其实假毒品的错误认识中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贩卖假毒品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