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的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强迫都是表现为逼迫被害人自己吸毒,这可以称之为间接强迫;在少数情况下,强迫亦可表现为行为人自己动手,把毒品送进被害人体内。比如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吗啡等毒品,或者在锡箔上点燃海洛因以后,强行让被害人嗅吸,等等,这可以称之为直接强迫。从二者的表现方式来看,直接强迫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在量刑时必须予以充分的注意。

 

(二)关于强迫的手段

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许多犯罪均涉及强迫,其中一类犯罪是直接用强迫的措辞,比如刑法第226条的强迫交易罪,第358条的强迫卖淫罪,还有353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吸毒罪;另一类犯罪是刑法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强迫的行为方式,但是罪名的成立却必须要有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否则就可能直接影响罪名的成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可见,刑法中涉及强迫的行为方式的罪名还是比较多的。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强迫强度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否则可能造成量刑上的明显不均衡。如行为人通过强迫的方式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行为的手段却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如果单纯按照强迫他人吸毒罪来定罪处罚,明显不协调。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第353条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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